2016年11月23,航泰律所代理的“绪扬 11”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代位求偿诉讼案一审判决获二审法院的支持。修造厂上诉称其唯一股东许定扬为“绪扬11”轮船东(被保险人)的大股东,被保险人的其他两位股东为许定扬的妻子和女儿,且修造厂和被保险人在股东、人员和财务上混同,在经济利益高度一致共同体,因此修造厂构成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,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追偿。航泰律师认为修造厂和被保险人均是独立的企业主体,即使有混同,也不应因非法行为获益,修造厂不构成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。航泰律师的观点获二审法院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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